烧烤店爆炸责任人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定罪依据:责任人(如店长、厨师、燃气供应商)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违规操作燃气设备或未及时处置隐患,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导致爆炸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构成要件。
2.量刑考量:致31人死亡属“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宁夏案中,15名责任人因未落实安全制度、未及时整改隐患等被判刑,其中主犯获刑七年。
3.案例: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49人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违规操作被判刑,最高刑期为死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事故中,需担责的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及监管失职人员。
1.直接责任人:如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如宁夏案中未关闭燃气阀门)。
2.管理责任人:如企业负责人未制定安全制度、未组织安全培训(如宁夏案中店长未落实燃气安全巡查)。
3.监管失职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如未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
4.案例:2019年,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天嘉宜化工公司总经理张勤岳等15人因非法储存危险废物、瞒报安全隐患被判刑,应急管理部门4名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被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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