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盐城案例中,经销商王先生已全额支付购车款,80余辆电动车的物权已转移至其名下。厂家未经法律程序,通过后台技术手段限制车辆功能,导致车辆无法正常销售,直接侵害了经销商的财产权。例如,2025年6月,浙江春风动力旗下“极核”品牌因经销商关店,强行锁死其库存车辆,导致车辆价值贬损,经销商经营停滞。此类行为已构成对物权的非法干涉,经销商可通过诉讼主张返还财产并索赔经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经销商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维权:
1.刑事报案:若厂家锁车行为导致车辆无法使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销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销商可起诉厂家,要求解除车辆锁定、恢复车辆功能,并赔偿因锁车导致的销售损失、资金占用成本等。例如,2025年6月,盐城经销商王先生因车辆被锁,错过“国补”政策窗口期,损失可主张为直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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