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分量词本身属于描述商品数量、规格的通用词汇,且注册后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实际分量产生误解,可能构成违法。例如,某商家将“超值装”注册为商标并用于实际分量不足的商品包装,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关于“不得带有欺骗性”的规定,商标局可宣告其无效。若注册时已通过审查,但使用中存在误导行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商业活动中,商家将分量词注册为商标并使用,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商家在产品包装、宣传中过度强调该商标与产品分量的关联性,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进而影响其购买决策,则可能构成欺诈。例如,白象食品将“多半”注册为商标,用于其“多半袋面”“多半桶面”系列产品,包装上醒目标注“多半”,并配以“大分量,倍满足”的宣传标语,而实际产品分量仅比常规款多出部分,远未达到消费者对“多半”的常规理解。这种设计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产品分量比普通款多出一半,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判断商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其是否故意利用商标设计,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分量的认知。若商家在注册商标时,明知该商标易引发消费者误解,却仍故意使用,并以此作为营销手段,则可能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白象食品虽在包装上标注了“‘多半’是注册商标”,但“多半袋面”“多半桶面”旁“大分量,倍满足”的标语,仍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多半”描述的是产品分量。
此外,即便“多半”商标已注册,商家在使用时也需遵循合理使用原则,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商标注册人需在商品上标明“注册商标”或标志,但不得误导公众。若商家利用商标及包装宣传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分量的认知,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注外加○)。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的名称。商品名称中包含了本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是,故意以包括本商品通用名称在内的文字注册商标,又要求他人不得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类别、误导公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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