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使用过期药品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超过有效期的兽药属于“劣兽药”。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使用劣兽药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兽医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需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兽医使用过期药品导致动物死亡或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本案中未提及严重后果,但若兽医长期使用过期药品,可能因“生产、销售劣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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