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也规定了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到医疗期结束。
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支付标准可能因地区和企业规定而有所不同。
病假工资 = (计算基数 ÷ 21.75) × 计算系数 × 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通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若劳动合同未约定,可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或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若均无约定,可按职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个月以内病假计算系数:
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按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按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按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按100%计发。
超过6个月病假计算系数:
连续工龄不满1年,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按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按6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