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具体而言,计税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若未取得证书,则以纳税人申报的面积为准,待核发证书后再行调整。
这一规定体现了“实际占用”原则,即税收负担与土地实际使用量直接挂钩,避免因土地闲置或低效利用导致的税收流失。
计税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税率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每平方米年税额0.6元至30元)分档确定。
例如,经济发达地区可能设定较高税率(如上海市中心区域每平方米30元),而资源型城市或欠发达地区则可能适用较低税率。
此外,政策还允许地方政府对特定行业(如物流仓储)、区域(如自贸区)或用途(如公共设施)实施税收优惠,进一步细化计税依据的适用场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涵盖两大核心要素:纳税人范围与应税土地范围。
从纳税人角度看,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
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则涵盖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
从应税土地范围看,征收对象为位于税法规定区域内的国有或集体土地。具体包括:
1. 经营性用地:如商业广场、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2. 自用性用地:如企业办公楼、学校操场、医院院区等;
3. 混合用途用地:如商住两用楼、综合市场等(需按实际用途分摊计税面积)。
但需注意,政策对部分土地实行免税或减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