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职工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诈骗罪定性: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该职工虚构工作经历与退休资格,累计骗取养老金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2.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其篡改人事档案并伪造特殊工种证明,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3.数罪并罚:
若两罪均成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伪造公文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最终量刑需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涉事单位及人社部门存在监管失职,需承担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单位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蒲县疾控中心未严格审核档案真实性,导致虚假信息通过审批,需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2.人社部门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当地人社部门未对特殊工种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环节进行实质性核查,涉嫌玩忽职守。
3.法律后果: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失职行为导致基金损失,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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