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在实际劳动仲裁中,并非只要没签劳动合同就必然胜诉。劳动仲裁需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决。
劳动者首先要肩负起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作为证据的有工资发放记录,它能直观体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工作考勤记录,能反映劳动者的出勤与工作时间;工作邮件、聊天记录中若包含工作安排、任务沟通等内容,也可作为有力证据;还有工作证、工作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出入证等,这些都能从侧面证明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即便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也可能因证据不足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离职时,可依据法律主张多项赔偿,具体需结合离职原因和工作时长判定。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过错,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除可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工满一个月至满一年期间),还能根据第四十七条要求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且用人单位无过错,通常无法主张经济补偿,但仍可要求支付用工满一个月后至离职时的二倍工资差额(需在仲裁时效内)。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时除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内的部分),还可依据上述经济补偿条款主张权益。
需注意的是,所有赔偿主张均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劳动者需留存充分证据,确保维权有事实和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