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法遗嘱需同时符合法定实质要件和法定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首先,遗嘱人须具备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因为此类人群无法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难以真实、准确地表达遗嘱意愿。
其次,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确保了遗嘱内容是基于遗嘱人的自主意愿,而非外界不当干扰的结果。
再者,遗嘱内容要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得处分他人财产。遗嘱人只能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否则涉及他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另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这类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
2、形式要件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几种遗嘱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要求,即: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打印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适用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过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并非合法遗嘱的必要条件。
一份遗嘱即便未经过公证程序,只要满足上述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其优势在于经过公证机构的专业审查,在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有更高的证明力。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在多份遗嘱并存且内容冲突时,无论遗嘱是否公证,都以最后订立的那份有效遗嘱来执行遗产分配。
例如,被继承人先订立了公证遗嘱,后又通过自书遗嘱对部分财产分配做出不同安排,那么在其去世后,遗产分配将以自书遗嘱为准,前提是自书遗嘱符合法定条件。
所以,是否对遗嘱进行公证,取决于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和具体需求,不公证并不影响遗嘱在符合条件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