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规定。其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指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遛狗不牵绳就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在日常生活场景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在此情形下,即便狗主人声称狗平时很温顺,不会主动伤人,但由于其未牵绳违反管理规定,按照《民法典》,狗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负责小孩的医疗费用等损失。
若狗主人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这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 。
许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养犬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遛狗牵绳的要求。这些规定与《民法典》相互呼应,共同构建起规范养犬行为的法律体系。
大狗体型较大,潜在危险性更高,遛狗时牵绳是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基本要求。各地也纷纷出台养犬管理规定,强化对大狗等宠物的管理。
像沈阳,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不牵绳遛犬属于违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
在这种情况下,市民遇到大狗不牵绳,拨打 110 报警是合理合法的维权途径 。警方接警后,会依据相关规定对狗主人进行批评教育,若狗主人拒不改正,将面临相应处罚 。
如果市民遇到大狗不牵绳的情况,完全可以报警处理 。报警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保障,也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 。同时,广大狗主人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养犬,出门牵好狗绳,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