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责任成立需满足景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涉事景点以险峻著称,护栏高度约1米。尽管文旅部门回应称“护栏无国家标准”,但参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临空高度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的规定,景区护栏高度基本合规。若护栏无质量问题(如锈蚀、松动),则景区在设施维护上难以被认定存在过错。
景区称在护栏旁设有“禁止攀爬”“注意安全”等标识,但游客家属质疑标识不够醒目。司法实践中,警示标识的“充分性”需结合场景判断:若标识位置、字体、颜色符合行业惯例,且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风险,则景区已尽到提示义务。
死者作为51岁成年人,明知地势险峻,仍选择坐在护栏上休息,其行为已超出正常游览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原则,若游客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并因自身过失导致损害,景区可免责。
本案中,游客坐护栏的行为属于“主动置身于危险环境”,且无证据表明景区工作人员诱导或强迫其冒险,因此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自甘风险”。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一旦受害人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将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被告否认自己的过错,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仅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的损害担责。
1. 护栏高度低于法定标准或存在质量问题;
2. 未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或未配备救援人员;
3. 对游客的违规行为(如翻越护栏)未及时制止。
事件中,若景区能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则不构成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