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法拍房成交款的分配遵循"优先清偿执行费用与债权,剩余部分归被执行人"的原则。
具体分配顺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明确:"拍卖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清偿优先受偿权、实现债权的费用、评估拍卖费用后,剩余部分清偿普通债权。"因此,原房主实际可得金额需扣除以下款项:
1、执行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申请费等;
2、优先债权:如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3、拍卖成本:评估费、拍卖佣金、公告费等。
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原房主不仅无法获得剩余款项,还需继续履行未清偿部分的债务;反之,若价款有盈余,法院将通过执行程序返还给原房主或其合法继承人。
原房主领取剩余款项需遵循法定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执行法院应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制作分配方案,并通知相关权利人。
原房主需向法院提交书面领取申请,附身份证明、房产权利证明及执行依据文书。
法院经审查确认无其他争议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剩余款项。
存在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则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
原房主对拍卖价款分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分配方案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确保其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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