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与资质:违反国家放贷许可规定
立案的首要前提是放贷行为具备违法性根源。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放贷行为,即满足资质层面的违法要件。
金融放贷属于特许经营领域,任何单位或个人脱离监管框架开展放贷业务,本质上已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这是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的关键界限,也是刑事立案的基础前提。
二、行为特征: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
行为模式需同时满足“经常性”与“不特定性”双重标准。
“经常性”特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这一标准排除了偶发的个人借贷行为。
“不特定对象”则意味着放贷范围不受亲友、特定群体限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此类行为具有公开性和经营性特征,已超出民间借贷的范畴,具备刑事追责的行为基础。
三、情节程度: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标准
情节严重是立案追诉的实质条件,需从数额、后果等维度判定。
具体包括: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或单位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或单位400万元以上;个人放贷对象50人以上或单位1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等严重后果。
同时,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会纳入情节考量,多重标准共同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一、前期利率:严守“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四倍”上限
复利计算的首要限制是前期利息的合法性。
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前,前期利率需未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若前期利率已突破该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得计入后期本金计息,仅能以合法利息部分作为本金基数。
二、本息总额:不得超初始本金的法定利息总和
即便前期利率合规,利滚利形成的最终本息总额仍受刚性约束。
借款人到期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初始本金之和。
三、时间分段:新旧规则衔接适用差异化标准
针对不同时期的借贷行为,利滚利限制实行分段计算原则。
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借贷合同,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可按当时司法解释支持的年利率24%标准计算,之后的利息则适用起诉时1年期LPR四倍标准。
2020年8月20日后成立的借贷合同,全程适用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四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