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在法律定位与适用逻辑上有着清晰分野。
从适用条件来看,限制高消费的启动门槛相对宽松,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即可依法采取该措施,其核心针对的是“没钱还”的客观履行不能情形,本质是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的保全性手段。而
列入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为严格,需以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为前提,如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以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六种法定情形,针对的是“故意不还钱”的失信行为。
在惩戒范围与效果上,两者的差异更为显著。
限制高消费主要聚焦于消费领域的管控,明确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等非必需交通方式,限制其在星级酒店消费、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行为,核心是阻断“挥霍性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则不仅会被同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还将面临全方位的信用惩戒,征信机构会记录相关信息,在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领域受到联合限制,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限制高消费的解除申请需以法定情形为前提,核心在于被执行人已消除限制措施适用的基础条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最直接的解除情形是被执行人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时限制高消费的基础已不存在,法院应依法解除。
此外,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也会予以解除。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后续具备履行能力并履行义务,或出现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的情形,同样可申请解除。
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需向法院提交相应材料,通常包括解除限制高消费申请书,申请书需明确申请人信息、原限制高消费的案号、申请解除的理由及相关证据。
若为履行义务后申请,需提供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如银行转账凭证、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收款确认书等;若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需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及履行完毕的证据;若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需提交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的解除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及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被执行人是否确已履行义务、和解协议是否真实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否自愿合法等。
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法院会作出解除限制高消费的裁定,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等渠道予以公示,公示后限制高消费措施即解除;若审查不符合条件,法院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并告知申请人驳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