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饲养人责任。在“车撞犬”事故中,责任划分需遵循以下原则:
1、犬主管理义务优先
若犬只未牵绳且未处于有效管控状态(如未佩戴嘴套、未在封闭区域活动),犬主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例如,某地曾发生一起案件,犬主未牵绳导致犬只突然窜入机动车道,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伤,法院最终判定犬主承担80%责任,驾驶人承担20%责任。
2、驾驶人注意义务补充
即使犬只未牵绳,驾驶人仍需履行合理观察义务。若驾驶人存在超速、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次要责任;若驾驶人正常行驶且无过错,则仅需承担较小比例责任。
3、特殊情节调整
若犬主故意驱使犬只冲向车辆,或驾驶人存在酒驾、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责任比例将根据过错程度重新调整。
责任认定流程通常包括:现场保护与证据固定(如拍照、录像)、协商赔偿(双方就犬只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达成协议)、报警处理(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监控录像等证据划分责任)。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逃逸行为的认定需满足“明知发生事故”且“未履行法定义务”两大要件。具体而言:
1、构成逃逸的情形
若驾驶人明知撞到犬只,却未停车保护现场、未救助受伤犬只、未报警或未留下联系方式直接离开,可能被认定为逃逸。例如,某地曾发生一起案件,驾驶人撞伤未牵绳犬只后直接驶离,犬主报警后,交警通过监控锁定车辆,最终以“交通肇事逃逸”对驾驶人处以罚款并扣分。
2、不构成逃逸的情形
若驾驶人确实不知情(如夜间视线受阻、犬只体型过小未被察觉),且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主动联系犬主、接受交警询问),则不构成逃逸。
逃逸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罚款、扣分、拘留)、刑事责任(若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逃逸方通常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