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未在规定期限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警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当事人可以向负责该事故处理的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催办,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如果交警部门在接到催办后仍不履行职责,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警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即限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相关法条】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如何确保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及时出具?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依法制作并出具的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原因及责任划分的法律文书。确保其依法及时出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不得因勘查影响现场救护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二十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3. 在调查过程中,应全面收集证据,严谨分析事故成因,保证认定书内容的客观公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4.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超过期限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何法律责任?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检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从行政法角度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可能面临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监督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次,从诉讼程序角度看,若因超出期限未能出具事故认定书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启动保险理赔或民事诉讼等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能需承担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 若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当交警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当事人应及时采取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既可通过与交警部门沟通解决,亦可在必要时诉诸法律手段,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