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遵循“区分遗产类型+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通过冲突规范明确不同情形的准据法。
法定继承中,动产与不动产适用不同法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保不动产继承与产权登记规则衔接。
遗产管理等辅助事项则统一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更为灵活,采用“多元连接点”模式:
1.遗嘱方式的有效性可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2.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具备形式合法性;遗嘱效力则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此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而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需优先按照条约、协定办理,体现国际法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作为继承基本规则,同样适用于涉外继承,明确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与法定继承的适用顺位,且未对继承人国籍作出限制。
涉外继承并非一律需要公证,公证的适用取决于遗产类型、所在地及办理流程要求,法律与实务中存在明确的适用边界。
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3类情形可办理继承权公证:
1.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此类公证需提交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境外材料需经公证及驻外使领馆认证。
但部分涉外继承无需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情况,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公证处仅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等文件,由继承人凭此在遗产所在地按当地法律办理继承。
需注意,即便无需公证,继承中国境内不动产时,仍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亲属关系声明书等材料,明确继承人身份、与被继承人关系及遗产分配情况,这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常规审核要求。
此外,遗嘱继承中,境外订立的遗嘱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但其本身并非公证程序,而是对文件真实性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