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本身不具备遗产属性,租赁权无法直接通过继承获得,但存在特殊延续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这一“继续承租权”并非继承所得,而是基于共同居住或经营事实的法定权利。
若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死亡后租赁权可由继承人继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继承人可依约继续履行合同;若既无约定也无共同居住或经营人,租赁关系通常终止,继承人需与出租人重新协商订立合同。
可见,租赁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继承权,仅特定主体可依法延续租赁关系。
租房遇拆迁时,租户能否获得补偿需按补偿项目性质区分,房屋所有权人并非唯一受偿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故房屋价值补偿归出租人所有。
但搬迁费中与承租人物品相关的部分、承租人因搬离产生的临时安置费,可依据实际损失主张分配。
若租户为实际经营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归其所有。
此外,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分配,无约定则按剩余租赁期限折旧分摊。
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赋予租户因房屋灭失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