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需以“是否存在法定救助义务”为核心判断标准,仅在具备法定义务且未履行导致危害结果时才可能构成犯罪,核心依据为《刑法》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及理论通说。
《刑法》并未直接规定“见死不救罪”,其犯罪认定需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法定救助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
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及司法实践,法定救助义务主要源于四类情形: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配偶间的扶助义务,拒不履行可能构成遗弃罪等。
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救生员、值班医生等因职业身份产生的救助义务,未履行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基于合同约定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所负有的救助义务。
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因自身行为使他人陷入危险状态时产生的救助义务,引发交通事故后对伤者的救助义务。
需明确的是,纯粹的道德义务不构成刑法上的救助义务,普通路人对陌生人的见死不救不成立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具备上述法定义务,且能够履行义务而未履行,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等危害结果时,才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通过言语刺激、胁迫等方式促使他人陷入危险后不予救助,可能因先行行为与主观过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层,前者侧重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后者侧重法定义务与危害结果的直接关联。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法定救助义务为唯一前提,更多基于过错责任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行为人存在特定过错,如因自身行为激化危险、破坏救助条件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仍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对场所内发生的危险未及时救助,需依法承担补充责任。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则严格限定于法定情形,需同时满足有法定救助义务、能履行而未履行、与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第二百三十三条,因过失未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的认定需严格区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避免不当扩大刑事追责范围。
需注意,即使不构成犯罪,见死不救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如故意破坏救助现场、阻碍他人施救等,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