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权利义务围绕“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管理权”双重属性展开,法律层面形成清晰的权利清单与义务规范。
(一)小区业主的权利
权利体系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有明确界定,依据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且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损害其他业主权益。
第273条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等共有部分归业主共有,业主据此享有共有权与共同管理权,该权利随专有部分转让一并转移。
此外,第278条赋予业主共同决策权,可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筹集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其中筹集维修资金、改建建筑物等需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其他事项需“双过半”同意。
(二)小区业主的义务
义务规范与权利相对应,具有法定强制性,《民法典》第279条要求业主遵守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第944条明确业主需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拒付费用的,物业可催告甚至提起诉讼;第271条同步规定业主不得实施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进一步细化义务,涵盖遵守管理规约、缴存维修资金、配合物业管等内容,且明确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专有部分占比确定。
业主维权需遵循“内部协商—行政监管—司法救济”的层级逻辑,不同场景适配不同维权方式,且均有明确法律依据。
基础维权方式为内部协商与业主自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业主委员会可监督物业履行合同、调解业主纠纷,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侵害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依《民法典》第286条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协商无果,可寻求行政监管介入,《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明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负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处理投诉、查处物业违规等职责。
司法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终途径,适配多类争议场景,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违法决定,受侵害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对物业违约或侵权,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违约责任;对其他业主的侵权行为,可起诉要求排除妨害。
此外,《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6条允许业主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确保程序合规。
需注意,维权需留存物业服务合同、缴费凭证、违规影像等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支撑主张,保障维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