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主要依据“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核心原则是保持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涵盖职工受伤前正常出勤状态下的全部货币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并非仅指基础工资,以全面保障职工在治疗期间的收入水平不降低。
停工留薪期的时长直接影响工资发放的周期,其确定需结合实际伤情与专业认定。
通常情况下,停工留薪期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休假建议,或参照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
若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时长存在争议,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
一般而言,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期间的工资并非仅发放基本工资,而是按照职工受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核心原则。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职工在正常出勤、正常工作状态下,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货币性收入,并非单一的基本工资。
其涵盖范围除了基本工资外,还包括职工日常工作中应得的奖金、绩效工资、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各类固定或常规发放的福利性收入,确保职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的收入水平与受伤前保持一致,不因工伤而降低生活质量。
在确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时,需结合职工的工资构成情况具体核算,避免遗漏应包含的收入项目。
对于工资构成相对固定的职工,可直接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若工作未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工资构成不固定的职工,如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的,同样需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原工资福利待遇”,确保计算结果能真实反映职工受伤前的正常收入水平,而非仅以较低的基本工资作为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