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有权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亦可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孙子虽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法律未禁止其通过遗嘱继承获得财产。遗嘱有效的核心要件包括:
一、主体资格合法
立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奶奶立遗嘱时存在神志不清、认知障碍等情形,遗嘱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认定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内容须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愿,排除欺诈、胁迫或伪造情形。例如,若存在亲属以威胁手段迫使奶奶修改遗嘱,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三、形式要件完备
不同遗嘱形式需符合法定程序。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名;公证遗嘱需经公证机构办理。形式瑕疵可能导致遗嘱整体或部分无效。
四、内容合法合规
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不得涉及他人财产或违反公序良俗。若奶奶试图处分与配偶共有的房产,仅能对其个人份额作出安排。
遗嘱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若奶奶遗嘱明确将财产指定由孙子继承,且遗嘱符合上述有效要件,则其子无权主张该部分财产。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一、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若遗嘱因主体不适格、形式违法或内容违法被认定无效,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此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有权参与分配。
二、未保留必要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若奶奶未履行该义务,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主张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三、受遗赠人未及时表态
若孙子通过遗赠获得财产,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此时,遗产可能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