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但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具备起诉资格,但需满足法定起诉条件,核心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基本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符合四项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其中事实理由侧重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而非必须提交成熟证据,即便未携带证据,只要能清晰说明争议事实与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
但需注意,起诉阶段的事实理由与审理阶段的事实认定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形式要求,后者需依赖证据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干规定》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原告起诉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但此处相应证据材料仅需初步表明案件存在争议,无需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实践中甚至可通过起诉状中的事实描述、基础身份材料等满足受理要求,真正的证据提交与审查需在审理阶段展开。
没有证据但事实存在时,法院的裁判核心遵循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不能后果规则,通常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特殊情形下可依据推定或自认认定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干规定》第二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意味着即便事实客观存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法定形式证据),法院因无法对事实存在形成内心确信,只能依据举证规则作出裁判。
但存在三类例外情形:
一、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案件,如环境污染、医疗损害等纠纷,由被告对无过错或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无需举证。
二、对方当事人自认,即对方在诉讼中明确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此时原告无需举证即可认定事实。
三、属于无需举证的事实,如众所周知的事实、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等,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干规定》第二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申请无正当理由或法院调查后仍未获取证据,当事人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