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以《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核心依据,实行伤亡+损失双重指标的四级分类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造成是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标准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且仅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环境污染、核设施等特殊事故不适用此标准。
此外,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充性标准,行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辨识与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由对应监管部门另行明确。
安全事故的举报部门以应急管理部门为核心,实行多渠道受理与跨部门协同机制,核心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举报的主责部门,受理范围涵盖煤矿、化工、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多个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瞒报谎报事故等事项。
举报渠道包括网络、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应急管理部已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各级部门需公布系统入口与小程序码,张贴于生产经营单位显著位置。
对于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的举报,将依法转至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如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等,且需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受理需满足有明确被举报对象、有具体违法事实等条件,无明确对象或重复举报等情形不予受理。
核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后60日内办结,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核查属实的将依法整改、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申请复查。
同时,法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阻挠举报,对核查属实的举报可给予奖励,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与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