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津贴的月标准依据参保人员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长,实行“双轨制”核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若参保人员申请时累计缴费年限已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如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其津贴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包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
例如,某省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为2000元、过渡性养老金5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0元,则符合条件的病残津贴领取者月标准为2800元。
若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津贴标准则仅按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以江苏省为例,2025年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为“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若社平工资为7183元、平均缴费指数为1、缴费年限15年,则月基础养老金为1077元,即病残津贴标准。
此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群体,津贴标准同样按基础养老金计发,但领取期限受限。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累计缴费不满5年的,支付12个月;超过5年者,每多缴1年增加3个月。例如,缴费6年者可领取15个月,缴费10年者可领取27个月。
申领病残津贴需满足三大核心条件: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经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需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领取病残津贴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并完成两轮公示(首轮在工作或生活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次轮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审核环节实行“省级终审制”。设区市人社部门初审后,由省级人社部门作出正式审核决定,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申请时点、津贴起领时点等。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申请次月起将津贴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领取期间,参保人员需遵守“停缴养老保险、不可同时领取失业金”等规则。若恢复就业并按规定缴费,自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若未按规定参加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亦需停发待遇。
此外,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死亡人员标准执行,确保权益衔接无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