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需严格依据法定情形判定,核心标准体现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包含三个关键要件:
处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与时段、遭受特定类型事故伤害、本人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对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规定,但其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适用于上班途中的场景。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若员工上班途中死亡存在上述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员工上班途中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未参保企业的责任范围更为明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若企业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规定比例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