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律师函不处理虽不会直接导致败诉,但会显著扩大法律风险,同时丧失化解纠纷的主动优势。
从程序风险来看,律师函通常会明确载明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委托人核心诉求及回应期限,收件人逾期未予回应,委托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直接启动诉讼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收件人因前期未核实事实、固定证据、梳理抗辩理由,极易在庭审或仲裁中陷入举证不利的被动局面。
从实体责任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诉讼时效相关司法解释,权利人发送载明权利主张的律师函,可直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收件人拒不回应无法阻碍该效力产生,反而可能因拖延履行义务导致责任范围扩大,如债务纠纷中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合同纠纷中因未及时止损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特殊纠纷中,律师函往往包含停止侵权的明确要求,拒不处理可能被认定为明知侵权仍持续实施,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酌情加重赔偿责任。
因此,理性做法是在收到律师函后及时核实内容,如需抗辩应尽快固定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沟通协商,避免消极应对酿成更大风险。
收到律师函绝对不等同于被起诉,二者在法律性质、启动主体、程序要求及法律效力上存在本质分野。
从法律定性来看,律师函是律师依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法定权限,受委托人委托就争议事实、法律适用、权利主张等内容制作并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属于非诉讼程序中的沟通警示行为,不具备任何司法强制力。
而起诉是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满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等条件后,启动的司法审判程序。
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起诉的法定标志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司法文书,且会明确载明开庭时间等关键信息。
而律师函仅为委托方的权利主张载体,既不代表法院介入,也不产生诉讼程序启动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