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商需以法定赔偿项目为基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若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协商谈判应遵循以下法律策略:
首先,劳动者需收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伤害与工作的因果关系。
其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
再次,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全部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若协商未果,劳动者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或诉讼阶段,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等附加权益,形成全面维权闭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劳动者在工地受伤符合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包括从事本职任务、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该条款采用肯定性列举与兜底条款结合的方式,明确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的关联性。
需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排除三类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若劳动者受伤情形符合上述排除条款,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亦应认定为工伤。例如,搬运建筑材料前整理工具、施工结束后清理现场等行为均属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