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骨折的赔偿需遵循“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协商赔偿—法律救济”的法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全部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工伤认定后,劳动者需在伤情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赔偿项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
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还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误工费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指劳动者因受伤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损失。其计算需结合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
1. 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例如,劳动者因骨折治疗3个月,误工时间即为3个月;若构成伤残,误工时间可延长至定残前一日。
2. 收入状况:分为三种情形:
有固定收入者,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
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者,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需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误工费对应工伤保险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若未缴纳工伤保险,误工费赔偿需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