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肢体欺凌
通过肢体动作恐吓、伤害他人,如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或抢夺、强拿硬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2. 言语欺凌
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或通过言语恐吓、威胁他人。
3. 社交欺凌
恶意排斥、孤立、排挤他人,散播谣言、挑拨离间,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社会交往,或故意损毁他人形象、暴露他人隐私。
4. 网络欺凌
利用网络平台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或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骚扰。
5. 财物欺凌
强行占有、损毁他人财物,或索要钱财、虚拟财产,甚至指使他人从事盗窃、抢夺等行为。
6. 性欺凌
以性或身体特殊部位为取笑、嘲弄对象,拍摄、散播与性相关的图片、影像或文字,或强迫摩擦、攻击他人身体特殊部位。
若发现孩子出现突然不愿上学、情绪异常、身上有伤痕、睡眠问题等情况,可能是遭受欺凌的信号。遇到校园欺凌,应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必要时寻求警方帮助。
受害者可通过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路径寻求救济。
在民事赔偿领域,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权方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第1183条,需以“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赔偿数额综合欺凌手段、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监护人责任方面,根据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责任。
行政救济层面,学校负有法定处置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明确要求学校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对一般欺凌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对严重欺凌事件须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必要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刑事救济作为最后保障,针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抢劫、强奸等八类严重犯罪,已满十四周岁的欺凌者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