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生鲜灯"的举报,消费者可通过拨打12315(全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开展核查。该条款规定,若销售者违反第七条第二款,使用违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力度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直接挂钩:首次违规且及时整改的,以警告为主;经警告后仍继续使用或拒不整改的,则面临高额罚款。
执法标准上,市场监管部门明确"五个禁止":禁止直接使用有色光源照射生鲜商品;禁止通过可变光源调节颜色应付检查;禁止使用有色灯罩或反射设施改变光照效果;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或涂抹颜色;禁止将违规光源与正常光源混合使用。
此外,速冻食品冷柜、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需符合显色指数(Ra值)不低于80的标准,否则同样构成违规。消费者若发现商家使用"生鲜灯",可通过12315或12345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并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条款直接界定了"生鲜灯"的违法性——其通过红色、蓝色、绿色等有色光源或灯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人为改变商品的自然色泽,使消费者难以通过视觉判断商品的新鲜度、成熟度或品质等级。
例如,红色光源可能让肉类呈现异常鲜红,掩盖变质风险;绿色光源可能使蔬果瑕疵被隐藏,干扰消费者对商品真实状态的判断。
从法律定性看,此类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生鲜灯"通过技术手段干扰消费者感官判断,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色泽的知情权。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明确,即使"生鲜灯"不加速食品腐坏,不影响质量安全,但其误导性已构成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破坏,属于《办法》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
此外,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需符合自然光显色标准,不得通过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