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纠纷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具体而言,建房方需确保不侵犯邻居的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等合法权益,例如建筑高度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地基开挖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施工不得阻塞公共通道等。若建房行为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法定条件,且未实质损害邻居权益,邻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不构成合法阻挠事由;反之,若建房方存在越界、遮挡采光等侵权行为,邻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排除妨碍或要求赔偿。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地方宅基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建房需经审批,部分地区将“邻居签字”作为审批的前置程序。但需明确,邻居签字本质是行政机关了解邻里意见的参考,而非建房合法性的决定性要件。若建房方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核心审批文件,邻居拒绝签字不影响建房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框架下,协商调解仍是解决农村建房纠纷的首选路径。建房方应主动与邻居沟通,明确建房方案是否涉及相邻权争议,例如预留合理间距、调整建筑朝向等。若邻居因历史积怨或误解拒绝签字,可邀请村委会、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介入,通过“背靠背”调解、现场勘验、利益平衡等方式化解矛盾。例如,调解组织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关于“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等”的规定,督促建房方采取降噪、防尘等措施,减少施工对邻居生活的影响;同时,引导邻居以“团结互助”原则理解建房方的合理需求,避免过度主张权益。
调解过程中,需注重证据固定与书面协议签订。建房方可提前准备宅基地权属证明、规划许可文件、设计图纸等材料,证明建房行为的合法性;调解达成一致后,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承诺引发后续争议。若调解失败,建房方可向乡镇政府申请行政裁决,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向法院提起“相邻关系纠纷”诉讼时,主张确认建房行为合法性、排除邻居妨碍或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建房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建房行为符合规划许可、未侵犯邻居相邻权;邻居则需证明建房行为存在实质损害,例如提供光照时长检测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意见等证据。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相邻关系条款及地方性法规,综合判断建房行为是否越界,并作出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