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优先性源于法律对个人财产处分权的保护。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分配份额,甚至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但遗嘱的效力需满足形式与实质要件:形式上,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实质上,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若遗嘱因伪造、篡改或受欺诈胁迫而无效,或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则无效部分将适用法定继承。
实务中,遗嘱优先性还受多份遗嘱冲突、继承人放弃继承等因素影响。
若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若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将转为法定继承。
这些例外情形表明,遗嘱的优先性需以合法有效为前提,否则法定继承将作为兜底机制保障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亲属关系为基础,体现法律对家庭伦理的维护。配偶作为婚姻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无论结婚时间长短,均享有法定继承权。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继承权平等,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影响。
父母则涵盖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若父母已去世,子女可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存在旨在扩大遗产分配范围,避免无人继承的情况。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权需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前提,若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即使其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无权参与分配。
实务中,法定继承还涉及特殊情形处理,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等行为将丧失继承权。
这些规则既保障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也体现了法律对道德行为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