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质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诈骗行为,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借贷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目的是收回本金及合法利息,而“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则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核心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若“套路贷”行为同时涉及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手段,根据《意见》第五条,应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罚。例如,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索债,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若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则可能构成诈骗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此外,若三人以上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实施“套路贷”,且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还将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遭遇“套路贷”时,受害者应立即向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资金交付地、暴力讨债实施地等关联地点。报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报案书:详细陈述借款过程、虚增债务手段及损失情况;
2. 证据材料: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暴力催收录像等;
3. 身份证明:报案人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公安机关受理后,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开展立案审查。若证据充分、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冻结财产、查封涉案资产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即使案件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受害者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