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领域,自诉案件如侮辱、诽谤案,双方和解后自诉人可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将准许撤诉,诉讼程序终结。
对于公诉案件,即使双方达成和解,司法机关仍需依据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特定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可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案件不会因和解直接撤销。
民事诉讼中,双方和解后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审查撤诉申请是否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在宣判前提出。若符合条件,法院将裁定准许撤诉,案件终结。
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协调后申请撤诉,同样需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才裁定准许。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如偶发推搡、轻微财物损毁等,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协议,公安机关通常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不予处罚,不会实施拘留。
此类案件中,和解的民事赔偿协议可视为纠纷解决的依据,法律倾向于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寻衅滋事等,即便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刑事责任仍需依法追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和解仅影响量刑幅度,但无法免除刑事强制措施。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因社会危险性被刑事拘留,后续案件将进入刑事司法流程。
此外,若和解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公安机关可依法撤销和解协议,重新启动处罚程序。此时,拘留作为强制措施可能被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或防止危害扩大。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会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和解真实性,作出最恰当的处理。当事人应明确:和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但法律责任的承担需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
在民事诉讼中,若双方和解后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法院撤销和解协议,并重新主张权利。
此外,若和解协议未明确约定一次性解决纠纷,或未涵盖全部争议事项,当事人仍可就未解决部分另行起诉。
刑事诉讼中的和解具有特殊性。对于自诉案件,双方和解后自诉人可撤诉,但若撤诉后发现新证据或和解非自愿,自诉人可重新起诉。
对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仅影响量刑或促成不起诉决定,但被害人若对赔偿金额不满或认为犯罪行为未受足够惩罚,仍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无法改变刑事责任的追究。
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和解后申请撤诉,若法院裁定准许,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但若和解协议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法院可依职权撤销撤诉裁定,恢复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