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及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核心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且这一条件不局限于同一用人单位。
无论劳动者此前在一家单位工作满12个月,还是通过多家单位累计工作满12个月,均具备在新单位享受年假的资格。例如,劳动者在前单位工作9个月,跳槽至新单位后继续工作3个月,即可在新单位主张年假权益。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依据是“累计工作年限”,而非仅当前单位工龄。具体标准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处“累计工作年限”涵盖劳动者在所有用人单位的全日制工作时间,包括依法服兵役期、视同工作期间(如符合条件的实习期)等。劳动者可通过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档案等材料证明累计工龄,若新单位以“本单位工龄不足”为由拒绝安排年假,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换工作后年休假规定天数以累计工作时间为基准,而非仅计算新单位工龄,法定天数分三档明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强调,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视同工作期间。
若离职时当年年假未休满,用人单位需按已工作天数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支付报酬,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全年应享年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不足1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报酬。
总之,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换工作不影响其累计工龄对应的年假天数。劳动者应主动留存社保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若遇单位拒批年假或拒付补偿,可通过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