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不能自动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更不能直接辞退员工。法律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给予了严格的程序保护,用人单位必须遵循法定的前置步骤。
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身体状况依然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首先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这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履行的法定调岗程序。
只有在经过调岗后,劳动者依然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具备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如果单位未经调岗直接辞退,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满足上述所有法定条件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届满后,如果劳动者能够恢复健康并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无故辞退。如果劳动者确实无法胜任原工作,单位必须启动另行安排工作的程序。
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适应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未履行调岗程序,或者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就直接将劳动者辞退,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