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并固定证据。书面催款函、对账单、律师函,每次催收都要留痕,催收记录是证明债权存在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关键。债务人出现经营异常的,及时了解其财产状况,为后续诉讼和执行做准备。催收不能只靠电话,书面材料才有证据效力。催收函要通过可查询的方式送达,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一并保存。
诉讼或者仲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提交合同、发货单、对账单、发票、催收记录,证明债权真实合法。合同有仲裁条款的走仲裁,没有约定的走诉讼。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账户或者查封财产,防止转移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保函或者财产抵押。
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查询债务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有财产的冻结划扣、拍卖变卖。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追究拒执罪。
追偿不能的确认损失。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债务人注销证明,这些是追偿不能的证明。拿到这些文书,法律上的追偿程序走完,才能进入损失确认环节。没有走完追偿程序就核销的,税务上不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税务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申报表并留存备查资料。资料包括损失确认的证据、会计处理凭证、追偿过程的材料。申报时间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同步,错过汇算清缴期的按规定补充申报。申报口径与会计处理口径不一致的,做纳税调整说明。
资料归档和后续管理。损失确认后,催收记录、诉讼文书、执行裁定、税务申报资料按年度归档保存,保存期限符合会计档案和税务征管的要求。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建立备查簿,债务人经营状况好转或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恢复追偿。核销不等于放弃债权,追偿权不因核销而消灭。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资产损失指这笔款项已经确定收不回来,在会计上从资产科目中核销,在税务上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损失的形成要有客观原因,不能凭企业单方判断。
无法收回的原因分几类。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力清偿的;债务重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两个口径。会计上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或者直接核销。税务上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认损失,申报税前扣除。两个口径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致,会计上核销了,税务上不一定能扣除,要按税务规定准备证据。
资产损失确认要有证据支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破产清算公告、工商注销证明、债务人死亡证明、逾期三年以上的催收记录,这些是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的材料。证据不齐的,税务机关不认可扣除,会计上核销了也要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