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中不存在独立的误工费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待遇体系里对应误工损失的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一待遇的性质是工资的延续,不是侵权赔偿意义上的误工费。
计算基数是职工受伤前的原工资标准。实务中通常按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常规收入项目。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三百计算,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按六十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含义是,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拿到手的收入水平与受伤前保持一致。
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部分同样不超过十二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不是凭感觉估算,需要医疗材料和鉴定结论支撑。
赔偿主体是所在单位,不是工伤保险基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这一项。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样由单位支付,这一义务不因缴费状态而免除。单位拒绝支付的,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单位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推给基金的,职工可以直接指出这一项的支付主体是单位。
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原工资的认定口径。加班费是否计入、绩效奖金是否算入、年终奖如何分摊,各地裁审口径存在差异。比较稳妥的做法是保留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条、银行流水和个税记录,按实发收入计算平均工资。单位主张按基本工资计算的,职工可以用完整收入记录反驳,基数争的是证据不是说法。
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仍需治疗的,待遇路径发生转换。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资性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再延续。时间节点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为准,职工应当关注鉴定的申请时机,避免待遇衔接出现空档。

工伤认定程序本身不产生误工费。工伤认定是行政确认程序,解决的是伤害性质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不涉及赔偿项目的计算和支付。认定期间职工因伤无法工作的,对应的待遇仍然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前提是工伤认定最终作出。认定程序与待遇支付是前后衔接的两个环节,不是同一件事。
工伤认定是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前置条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无从谈起。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申请。认定决定作出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才有依据。
认定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停工留薪期的计算起点。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时起算,不是从工伤认定决定送达时起算。认定程序耗时较长的,职工在认定前已经发生的停工期间,认定后同样应当纳入停工留薪期。单位不能以认定尚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此期间的工资。
涉及第三人侵权的情形需要单独处理。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可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其中包括误工费。民事赔偿中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在性质上重叠,实务中通常遵循补差原则,避免职工就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赔偿。两条索赔路径并行,但金额上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