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特殊的权益保护。具体而言,对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且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更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或企业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况下,也必须优先留用此类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