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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哺乳期女职工能否调整至较轻松岗位?

大律师网 2024-03-15    人已阅读
导读:在劳动法中,对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其中涉及了调整工作岗位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较为轻松、无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以保障其健康和婴儿的正常哺育。

哺乳期女职工能否调整至较轻松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问题均有明确规定。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企业应尽量减轻其工作强度,并且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高强度劳动等可能影响其健康的劳动。如果原岗位存在上述情况,企业应当依法为其调整至相对轻松、符合哺乳期女职工身体条件的工作岗位,否则将构成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对于哺乳期女职工原有岗位不适合哺乳期工作的,应当予以调整。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为了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和身心健康,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措施。首先,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使企业经济性裁员或合同期满,也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其次,女职工有权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此外,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以及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 同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还规定了哺乳期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负重物体力劳动等高强度或有害健康的工作。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哺乳期女职工能够在工作的同时,能够充分保障自己和婴儿的生理健康需求,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律的人性化关怀与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接到哺乳期女职工关于调整至较轻松岗位的需求时,应当依法予以满足,切实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尊重女性劳动者、关爱母婴健康的企业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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