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在节假日工作,如果未经补休,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300%的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有义务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这意味着,企业的基本薪酬支付方式必须是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不能直接用股票来代替企业可以设置股票期权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对员工的额外奖励或激励,但这不等同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重申了这一原则,即“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这些法律规定保障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