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标志着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承诺已生效,违约方仍有可能依法或依约免除其违约责任。这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 法定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当违约方能够证明其违约系因不可抗力所致,且已尽到及时通知、提供证明等义务,可据此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2. 约定免责事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责条款也是免除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如市场剧烈波动、政策变动等)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免责事由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还规定了格式条款中免责事由的有效性要求,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违约方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寻求责任减免,如主张对方有过错导致违约、主张情势变更等。但这些情况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且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
1. 要约与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即为承诺。承诺必须明确无误地表达出接受要约的意愿。
2. 承诺的通知: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候。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可以不通知,则承诺在按照要约的要求完成行为时生效。
3. 合同成立: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若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合同自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确认形式时成立。
1. 自愿原则:承诺必须是当事人在无任何外力干扰下自由意志的表达。如果存在欺诈、胁迫、误导等行为,该承诺可能被视为无效。
2. 公平原则:承诺的内容应公正合理,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
3. 诚实信用原则:承诺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不得恶意违约,如隐瞒重要事实、误导对方等。
4. 合法性原则: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都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