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役权:这是合同性的权利,通常由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一方(役权人)可以在不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土地使用需求,利用他人土地(供役地)。例如,役权人可能有权穿越他人的土地到达自己的土地。地役权的设立需要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且对供役地所有人的权益不能造成过度侵害。
2. 相邻权: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无需合同约定,只要土地相邻,就自然产生。它主要涉及到的是相邻土地之间的使用和限制,如相邻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对对方的土地造成妨害,如防止水淹、防止噪音等。相邻权体现了公平和便利的原则,旨在维护邻里和谐。
地役权的设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中关于地役权的章节地役权的设定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存在需役地(即需要通过他人土地来实现自身土地利用权益的土地),二是存在供役地(即被他人使用的土地)。未建房的建设用地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理论上可以设定地役权。例如,如果这片土地已经规划用于特定用途,如通行、排水等,那么即使尚未建设,也可以对其他土地设定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一方土地使用权人(需役地)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有权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设定一定的限制或者享受一定的利益。地役权被视为一种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意味着,当需役地权利人发生变动时,地役权作为需役地的附属权益,通常会随之转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设立和转移可以通过登记进行公示,增强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