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通常涉及到发行新的股票或授予股票期权,这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的当新的股票被发行或期权被行使,原有的股东的股权会被稀释,他们在公司中的分红比例也相应减少。此外,如果股权激励计划中包含特定的分红权安排,例如激励对象有权参与分红,那么这将进一步影响原有股东的分红权益。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股东大会在制定决议时,未遵守法定程序,如未通知所有股东,或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了少数股东、债权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决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从而产生侵权风险。例如,决议可能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或者作出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决定。
在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时,股东权益的优先权体现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清算分配顺序中。首先,公司的清算财产应当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所欠税款等。这些属于法定优先清偿项目,股东权益的实现须在其后。
其次,当公司资产在满足上述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剩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该剩余财产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这意味着,无论普通股还是优先股,股东都有权依照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持股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这是股东权益在清算过程中的核心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