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超权限是否构成对股东权益侵犯?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若决定事项超出其权限范围,不仅可能导致该决议无效,还可能因侵害股东知情权、参与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而构成侵权行为。具体而言,如果超权限决议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如影响股东的股权价值、投资回报或者违反股东间的公平原则,那么就构成了对股东权益的侵犯。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大会决议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机制有哪些?
股东大会决议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知情权与参与权保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这确保了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充分了解和积极参与。
2. 投票权保护:《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对于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强化了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3.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决议时,《公司法》第74条、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这是对股东利益受损时的一种补偿机制。
4. 累积投票制:对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行使表决权,以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地位。
5. 诉讼权保障:如果股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2条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相关条款。
股东大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任何超权限决议都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并可能因此侵犯到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在发现此类情况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建议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务必确保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尊重并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