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际仲裁证据规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据、拒绝提供必要证据、超出证据时限提交证据等。这些行为可能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需要得到适当的制裁。根据国际仲裁的一般原则,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的可接纳性,并可以据此对违规行为进行制裁,例如,可以拒绝接受违规提交的证据,或者在裁决中考虑这一违法行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保密与透明度在投资仲裁中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以及诸多双边投资条约,仲裁庭有权命令当事人保护特定信息的机密性,以防泄露损害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联合国关于调解和仲裁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透明度公约》(Mauritius Convention on Transparency)等国际法规则要求提高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包括公开听证、公布裁决书等内容。
解决这一冲突的关键在于如何构建一套既能有效保护保密信息又能保证必要透明度的机制。实践中,这可能涉及到设立分级信息披露制度,即区分绝对保密信息、有限公开信息和完全公开信息,并由仲裁庭基于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如使用红acted文档、匿名处理等方式,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决定。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此外,对于涉外仲裁案件,还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公约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仲裁中的临时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法院在接到仲裁机构转交的当事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后,应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