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聘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选聘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候选人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
2. 解聘条件:高管人员如有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解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这里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般指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他们负责制定选人用人方案,进行考察、考核,并依法进行任命或者解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在决定重大投资时,首先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其次,董事会应将投资计划提交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议并获得批准。此外,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确保决策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