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已经签订,物权的变动并不立即生效,除非进行了相应的登记。对于动产,一般在交付时物权发生转移;而对于不动产,如房产,必须在房产登记后,物权变动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后,只是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这并不自动导致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如交付或者登记等。例如,对于动产,一般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对于不动产,如房产,则需要进行产权登记才能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九十一条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到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若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解除前未完成所有权转移,则解除后风险仍可能由买受人承担;若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虽已交付但合同解除后所有权也相应返还给出卖人,则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后标的物损毁风险的归属,应当优先按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