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如果有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债务的承担方式,那么这一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除非能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
在理解婚姻财产协议中的债务分担约定时,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若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在对外债务清偿上,可以按照协议执行这并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如果一方因承担了超出协议范围的债务而遭受损失,可以根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内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债务承担方式,比如约定一方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这种约定仅在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对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除非能证明他们明知该协议的存在,否则仍需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参见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尽管婚内财产协议可以决定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但对外仍可能存在责任。